事业单位合同制(事业单位编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契约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条例》明确要求“事业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开 *** ,建立工资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意味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被彻底打破。我国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00多万人。他们的命运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关系界定为“合同关系”,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更大变化,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在内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工作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薪酬有高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确立双方平等的人事主体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根据聘用合同自主申请工作、履行职责和享受待遇。自2002年以来,通过实施聘任制,我国90%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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