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近日,市委办公厅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各级党组织实行“签字背书”制度,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办法》明确,“签字背书”是指党委(党组)、纪委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形成的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电子媒体等材料。具体承办人、内设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必须签署明确意见,表示同意相关事项,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办法》规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需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以党委(党组)名义制定印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文件、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制定印发的文件等十个方面的签字背书;党风廉政监督责任需要对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进行签批,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党组)上报的党风廉政报告、请示等十个方面。
《办法》要求,凡以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逐级审核,并负责签署。在签字之前,背书人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和核对。记者应当对涉及个人事项的相关报道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未认真审核签批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他人签字或弄虚作假的;对消极或不按程序履行签字背书责任的,视情节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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