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补偿标准(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之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今天普法君分享的典型案例
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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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一名39岁的孕妇。
有一天,当我骑电动车时,我被王驾驶的公共汽车撞伤了。交警大队认定王负全责,而不负全责。事故发生时,怀孕13周的陈某为了保护胎儿免受痛苦,对腿部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但还是不幸流产,不得不接受子宫切除手术,这对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创伤。
因此,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王及承保大巴事故的保险公司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交通事故没有造成陈某的身体残疾,但直接导致了她终止妊娠。对于一个年近40,即将成为母亲的女人来说,伤害不仅造成了她身体上的痛苦,也给她未来的生育和家庭带来了压力。因此,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普法时间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无形痛苦而给予受害人的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必须是“严重的”才可以索赔。至于如何认定“严重”,实践中一般认为达到伤残标准是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重要依据,但不是绝对的。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没有变成残疾人,但陈某遭受的事故之苦显然超出了一般人的承受范围。因此,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以抚慰其严重的精神伤害。
本案中,裁判将法律与理性、伦理相结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特殊的受害人给予了充分的人文关怀,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精神,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链接
《民法》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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