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婚姻登记条例》)
导读: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发出强烈信号:结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婚姻登记条例
颁布单位:***令第号:***令第387号2003年8月8日颁布,2003年10月1日实施。有效程度:行政法规的及时性:有效。
婚姻登记条例
***第387号令
之一章总则
第二章婚姻登记
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件
第五章处罚
第六章附则
2003年7月30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03年8月8日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保证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是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可以根据方便的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以下简称台湾省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登记 *** 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民政部门确定。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除按照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婚姻登记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在mainland China与外国人结婚,或者内地居民与港澳居民、台湾省居民和mainland China华侨结婚,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省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你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你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低于法定结婚年龄;
(二)非双方自愿约定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查询有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拒绝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婚姻登记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被胁迫人结婚的,被胁迫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2)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被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婚姻,宣布结婚证无效。
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mainland China自愿离婚,大陆居民与港澳居民、台湾省居民和mainland China华侨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外国人,除提供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护照和身份证,以及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他的婚姻登记不是在mainland China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查询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愿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出具离婚证。
第十四条离婚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件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归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核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
(三)申请结婚登记或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多收取的费用。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居住在所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民政部门统一设计和监制。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或者领取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生产成本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韩民[200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保证《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我们征求了***法制办、外交部、公安部、 *** 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就《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之一,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关于户口本。
当事人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籍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集体户口簿上本人的户籍卡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
一方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者对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的查验。
当事人持有的居民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件换发手续后,方可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申报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的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的书面陈述。
四、关于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的照片。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结婚登记时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的照片是免冠的吗?
动词 (verb的缩写)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一方遗失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方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者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遗失结婚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离婚登记的一方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不及物动词关于换发结婚证和离婚证的问题。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补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当事人申请补发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补领时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应当书面说明结婚登记情况;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结婚证的登记日期,以当事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日期为准。
七、关于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居民结婚提交材料的问题。
出国申请结婚登记的人员,应当按照其出具的证件办理: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按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条例》办理;当事人出具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华侨婚姻登记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以中国护照为身份证件,在内地居住满一年,无法取得有关国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有关情况的陈述和两名近亲属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八、关于婚姻登记双方均不是大陆居民的问题。
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能够出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所在国承认其居民在境外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的,当事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有权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需要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明和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工作或者居住地具有相应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
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或者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内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明和证明材料的,具有相应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九。论军人的婚姻登记
军人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发〔2001〕226号)执行。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户口所在地或者注销户口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X.罪犯的婚姻登记
罪犯申请结婚登记,应当由本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罪犯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监狱管理部门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附件: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婚姻登记条例》意见的函(略)
省敏巫
200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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