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锦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1995年至2006年9月担任郴州市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掌控纪检权11年。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曾锦春的受贿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曾锦春在担任纪委书记的十年期间,敛财之手从来没有停止过,郴州当地的矿产、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导干部的提拔和任用、经济官司,都成了曾锦春受贿的来源。首清文是向曾锦春行贿数额最多的个人,其行贿款共计人民币710万元。1999年下半年,首清文到曾锦春办公室请曾向玛瑙山矿矿长黎某打招呼,以图尽快与玛瑙山矿签订水湖里矿采矿合同,并将事先准备的40万元送给曾锦春,曾予以收受。在曾锦春向黎打招呼后,首清文与玛瑙山矿签订了水湖里矿开采合同。此后,首清文又因为玛瑙山矿的合同、经营等诸多问题,求助于曾锦春,十多次向其行贿。黄生福原来是郴州市宜章县荣福煤矿的矿主,也是当地黑恶势力的头目,曾经组织了近百人的“护矿队”,在当地为非作歹,其靠山就是当时的纪委书记曾锦春。为此,黄生福也在2000年7月至2005年间,亲自或者由其弟黄生文出面,向曾锦春进行行贿,还在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为曾锦春的情妇购买了一套住房。
曾锦春的收入另外,曾锦春及其妻子唐国菊等相关人员对其财产和支出能说明其来源的折合人民币共计5845.01万元,其中合法收入245.83万元,违法所得238.98万元,违纪所得44.79万元,人情收入160万元,曾锦春将涉嫌犯罪所得用于投资、借款而产生的孳息合计为1643.16万元。据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锦春应追究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责任。为曾锦春担任辩护人的是原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其身份为长沙某律师所的律师。邱兴隆向记者表示,他将在庭审后接受媒体的采访,对他在法庭上阐述的一些观点进行解释:“但是我不会说更多的,仅仅说一下我的观点而已。”
曾锦春什么时候生的1945年8月24日(大学入党申请书)1946年8月24日(1971年在临武县转干时改小)1947年8月24日(干部职务变动时再改小)1950年8月24日(干部履历表)其弟弟出生日期:1947年6月6日。看官自己判断,到底哪个准确。
参考资料:2011.03湖南文艺出版社《巨贪曾锦春》
曾锦春被判了什么刑?湖南省纪委透露,目前已初步查明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3000余万元,不明财产近5000万元。具体内容看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http://society.people/GB/5619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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