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进口(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和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外,其他进出口许可证或监管证按照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代码表填写。
注意:
(1)加工贸易内销报关单。在“随附文件代码”一栏中填写“C”。
(2)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境内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在相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并在境内销售时,应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写“随附单证代码”栏。
向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原材料用于生产香港或澳门《安排》项下货物时,应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写“随附单证编码”栏。
(3)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交原产地证书的小额进口货物,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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