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焦化行业标准条件。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属于行政审批前置性和强制性,自2020年6月1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第28号
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焦化行业标准条件,现予公布。
附件:焦化行业规范和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1日
焦化行业规范条件
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生产经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对行政审批不具有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一般原则
(1)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包括常规焦炉、半焦炭化炉和热回收焦炉。
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和燃烧室分开,炼焦煤由空煤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配有煤气净化和化工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装煤分为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干馏炉(以下简称半焦炉)是指将原煤低温干馏成半焦(半焦)和荒煤气,并配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为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是指在焦炉炭化室微负压下运行,机械捣固、装煤、出焦,回收烟气余热的炼焦生产装置。焦炉的结构分为立式和卧式。
(二)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标准公告申请。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经核实后予以公告,相关政策可优先支持。
(三)申请规范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二、工艺和设备
(4)主要设备。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常规焦炉和半焦炉应同步配备煤气净化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应同步设置热回收设施;钢铁企业的焦炉应同时配备干熄焦装置和焦炉煤气精脱硫装置。具体设备要求如下:
1.常规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布前建设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 4.3m,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3.8m;出炉后,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应≥ 6.0m,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应≥ 5.5m
2.半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布前建设的单座半焦炉产能应≥7.5万吨/年,发布后建设的单座半焦炉产能应≥ 10万吨/年。
3.热回收焦炉:热回收焦炉的煤饼体积必须≥ 35m。
(5)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升级和优化。
三。环境保护
(6)环保设施。
1.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提供储煤(焦)、碎煤(筛)、装煤、推焦、(干)熄焦、筛焦、运焦、硫铵干燥等抑尘除尘设施。干熄焦、焦炉烟囱等产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污染源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安装脱硫或者脱硫脱硝装置。
2.焦化生产企业必须建设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
常规焦炉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2)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装置、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槽(池)。
半焦(半焦)企业的氨水循环池和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配套建设事故储罐(池)和初期雨水收集装置,生产废水处理应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的处理方法。
3.焦化生产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逃逸装置应同时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
4.焦化生产企业的循环氨泵应有可靠的应急电源或其他应急措施。焦炉煤气事故排放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
5.规范排污口建设。焦化企业主要污染源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7)环境管理。
1.焦化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按期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2.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焦化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做到达标排放。京津冀、长三角、魏奋平原等重点区域的焦化生产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全面实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各类固体废物的贮存、转运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有效防控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
4.焦化生产企业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排放污水。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必须落实减排措施,达到减排目标要求。
5.焦化生产企业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范要求开展自我监测,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6.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规范的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焦化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高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的梯级高效利用。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9)焦化生产企业能耗必须达到《焦炭单位产品能耗限值》(GB 21342)和《兰炭单位产品能耗限值》(GB 29995)中规定的准入值,即顶装焦炉吨焦能耗≤122kgce/t,捣固焦炉吨焦能耗≤ 127 kgce/t。
(10)焦化生产企业应注重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取水定额应达到《用水定额第30部分:炼焦》(GB/T 18916.30)中规定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取水定额,即常规焦炉吨焦取水≤ 1.4m,热回收焦炉≤ 0.6m,半焦炉≤ 0.7m。
动词 (verb的缩写)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十一)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焦化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规定,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十三)焦化生产企业应当规范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员工使用化学品的岗位技能培训。
(14)焦化生产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15)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规范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不及物动词产品质量
(十六)焦化生产企业的主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焦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冶金焦GB/T1996,兰炭GB/T 25212,铸造焦GB/T8729。
七。社会责任
(十七)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并依法缴纳各种税收和社会保险费。
八。声明和通告
(十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符合标准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的申请。企业应当编制焦化行业标准条件申请报告,并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焦化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单位应当根据标准条件的要求核实企业的相关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标准条件要求的予以公示,无异议时予以公告。
(二十一)规范企业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取消公告。
九。补充条款
(二十二)本规范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有调整,应按调整后的要求执行。
(二十三)本规范的条件自2020年6月11日起实施。2014年3月3日发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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