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096-2011强制性条文摘要)
5.1.1住宅按邢弢设计,每套住宅应具备卧室、客厅(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
5.3.3厨房应配备洗涤池、柜台、炉灶、抽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厕所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居民的卧室、客厅(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10m,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当坡屋顶采用空将卧室与起居室(厅)间作时,至少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10米
5.6.2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爬的结构。栏杆立杆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米,放置花盆的地方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阳台栏杆或栏杆的净高不应小于1.05米;在六楼或以下;七层以上不应小于1.10米..
5.8.1当窗外无阳台或平台,窗台距楼面和地面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1楼梯间、电梯间等共用部位的窗户外无阳台或平台,窗台距楼面和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当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米且侧面朝向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净高不应小于1.05米
6.1.3阳台、内天井、上屋顶等空附近的栏杆净高在六层及以下不应低于1.05m,在七层及以上不应低于1.10m。必须修建防止儿童攀爬的防护栏杆,栏杆的优优资源网立杆之间的净距不得大于0.11m,放置花盆的地方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时,或任一套房的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住宅单元每层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6.2.2十层及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住宅单元每层应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6 . 2 . 3 19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每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侧有栏杆的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米,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米,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米,当楼梯栏杆长度大于0.50米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米,楼梯栏杆立杆之间的净距空不应大于0.11米
6.3.5楼梯间的净宽度大于0.11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和滑动的措施。
6.4.1电梯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安装:
当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的入口楼层高度距离室友优资源网外的设计楼层大于16m时;
(二)底层用作商店或者其他场所的六层及六层以下房屋的入口层离建筑室外设计地面的距离大于16米的;
3.六层及六层以下框架空层或仓储空层住宅的入口层离建筑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16m时;
4顶层为两层复式公寓时,不计算跃层的层数,顶层住户入口层距建筑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6.4.7电梯不应布置在卧室旁边。当受条件限制,电梯必须布置在起居室旁边时,应采取隔音和减振的结构措施。
6.5.2阳台、外廊、露天平台底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以下部分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车大厅;
4条公共走道。
6.6.2住宅出入口和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建筑物入口设置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坡道坡度
3轮椅通道的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4轮椅通道的推拉门和平门洞口在门把手一侧的墙宽不应小于0.5m
5轮椅通道的门扇应安装视镜、横把手和门把手,门扇下方应安装0.35米高的防护门;
6门槛与门内外地面的高度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在一个斜坡上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米,七层及七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米
6.6.4轮椅走道和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米
6.7.1每栋新建住宅楼应配备一个信报箱。
6.9.1地下室不应布置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和安全防护等措施,不得降低各项指标的要求。
6.9.6地下一层和直接通往住宅单元的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地下车库严禁利用楼层和电梯进行自然通风。
6.10.1居住建筑内严禁设置储存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的商店、车间、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居民公共出入口应与附属公共建筑出入口分开布置。
7.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能得到冬季阳光的客厅空。
7.1.3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应有直接的自然采光。
7.1.5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采光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7.2.1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每间房屋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卧室和起居室(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白天卧室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卧室夜间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家居墙面和楼板的空声学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独立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地面,空声学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住宅用途的楼板空气动声学隔声的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7.4.1房屋的屋顶、地面、外墙和外窗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和融水侵入室内。
7.4.2在设计的室内温度和湿度条件下,房屋的屋顶内表面和外墙不应结露。
7.5.3居住建筑室内空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居住建筑室内空空气污染物限值
8.1.1居住建筑应设置室内给排水系统。
8.1.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居住建筑应配备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配备分户水表;
2有集中供热(集中空)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家用燃气表;
4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家用电度表。
8.2.1居住建筑内各种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8.2.2进水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开设置。排水管不得穿过卧室。
8.2.10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连接时,应在排水口下方设置存水弯;有水封的存水弯和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低于室外地面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卫生器具和地漏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并应设置集水设施,由污水泵排出。
8.2.12卫生间采用再生水冲洗时,再生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有明显标志。安装马桶清洁器时,清洁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间水管连接。
8.3.2除电力充足且有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不能使用其他形式能源外,寒冷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以直接电采暖作为室内采暖的主要热源。
8.3.3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采取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道、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住宅集中供热设计时,应计算各房间的热负荷。
8.3.6有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室内采暖温度计算值
8.3.12当采用用户型燃气热水器作为加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热水器限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能效等级3的规定值。
8.4.1居民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各类居民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其进气压力应在额定燃具的0.75 ~ 1.5倍范围内。
8.4.3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卧室内禁止设置燃气设备;
2.严禁在使用室内空安装直排式、半封闭式燃气热水器等积聚有害气体的采暖设备;
3室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和阳台;
4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或其他非住宅房间。
8.4.4室内各种燃气设备产生的烟气必须排放到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位置;多台设备共用垂直排烟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室内燃气热水器和家用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连接在同一管道上。
8.5.3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条件。
8.7.3每户应配备家用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为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安装在1.80米及以下的插座应采用安全插座。
8.7.5公共区域应设置人工照明,并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灭火时应急照明的措施。
8.7.9发生火灾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的门禁应从中央或从内部手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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